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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乡村善治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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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乡村善治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乡村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基础性地位,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有效应对乡村治理主体、客体和环境等各种因素的深刻变化,探索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乡村治理模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途径,是我国当前和未来乡村治理建设的重大课题。

1.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对乡村治理提出新要求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有:许多农村出现村庄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现象;农村利益主体、社会阶层日趋多元化,各类组织活动和诉求明显增多;农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基础设施不完善,人居环境不适应;农村治安状况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这些都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

党中央提出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意义和现实价值。一方面,为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与1999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比,新的条例增加了“乡村治理”与“领导和保障”两章,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工作机制和重点任务。另一方面,为健全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乡村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与谋划,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重要性的深刻认识,为夯实乡村治理根基、实现乡村善治明确了工作安排,指明了工作方向。

2.以党组织为核心建立乡村基层组织的合力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战斗堡垒作用不能削弱”。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力和向心力有所减弱,国家公共服务和村民个人利益之间缺乏有效的制度性对接渠道,乡村治理出现边缘化、悬浮化等倾向。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要确保基层党组织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核心,乡村治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一方面,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村民自治机制、民主监督机制,形成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多元共治格局。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多种路径,使基层党组织有效融入乡村治理格局中。通过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主动引领和推动乡村社会发展,实现党的领导与乡村治理的有机统一。

3.坚持“三治融合”,完善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

为构建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应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创新完善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不同地区在乡村善治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开展了许多可贵的探索,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乡村治理地方经验和模式,例如浙江桐乡的“一约两会三团”模式,湖北秭归、云南大理、广东清远、广西河池等地的村民自治下沉到村组、村屯。在实践中,农村基层民主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实践内容日益丰富,参与方式不断完善,村民的权利观念和民主意识发生深刻变化,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新局面正在形成。

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保障和实现村民自治是完善乡村治理体制机制的基础。一方面,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需要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以及村组、村屯等各种群众组织,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例如,宁夏红寺堡通过“55124”村级治理模式,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另一方面,村民自治规范的体系化建设需要处理好国家法规、地方性规范与村规民约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尤其应该提高村规民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结合群众的意愿形成约束和规范全体村民的行为,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例如,北京顺义通过“三下三上”的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对基层治理先“约”后“规”,有效推进了农村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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